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7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702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70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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