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00號
- 原告
- 虹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毅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06,4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29,3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