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 原告
-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郭鐵城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吳珮彤
- 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淑玲律師
- 被告
-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宗成志
- 被告
-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芳昭
- 被告
-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榮基
- 被告
- 黃玉梅
- 被告
- 鄭淳徽
- 被告
- 李金憙
- 被告
- 樊毓麟
- 被告
- 黃漢銓
- 被告
- 許婉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理胡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永洪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