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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原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郭鐵城
訴訟代理人
黃建榮
訴訟代理人
吳珮彤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被告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芳昭
被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被告
黃玉梅
被告
鄭淳徽
被告
李金憙
被告
樊毓麟
被告
黃漢銓
被告
許婉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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