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勞小調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勞小調字第1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釧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起訴前已遷入臺北縣板橋市○○路○段485號17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