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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勞小調字第1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勞小調字第1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釧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起訴前已遷入臺北縣板橋市○○路○段485號17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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