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新毅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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