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160號原 告 合和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