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4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4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83,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