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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6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643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燁龍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燁龍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付款人: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
├─┬─────┬─────┬─────┬─────┤
│編│發  票  日│提  示  日│金     額 │票據號碼  │
│號│          │          │(新臺幣)│          │
├─┼─────┼─────┼─────┼─────┤
│1 │99.6.25   │99.6.25   │39,750    │OC0000000 │
├─┼─────┼─────┼─────┼─────┤
│2 │99.7.25   │99.7.26   │39,750    │OC0000000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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