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 原告
- 黃柔富
- 被告
- 統業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24,557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