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105號原 告 五洲大象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7年3月18日起任職於原告公 司,從事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惟被告於在職期間竟利用職務之便,將向客戶永聖電訊工程行、樺陞企業社、朝騰通訊企業社、長辰通訊工程行、泓澤電機有限公司、速泓通訊工程行收取之貨款新臺幣(下同)12,811元、4,510元、59,113元、53,338元、5,250元、3,000元,變更持有為所有, 挪為己用,致原告受有合計138,022元之損害。又被告丙○ ○於97年6月間冒開銷貨憑單領取原告所有每台價值4,100元之對講機2台,至原告受有4,100元之損害。合計上開損失共146,222 元(138,022+4,1002=146,222),除抵扣被告丙○○離職應領薪津21,523元外,原告仍受有124,699元之 損失。另被告乙○○○曾對原告切結保證被告丙○○於工作期間將會恪守規章、奉公守法,如被告丙○○有任何不良之情事致使原告受有損害,均由本人即被告丙○○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乙○○○願負完全賠償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廠商付款證明書6紙、銷貨憑單1紙、被告丙○○簽立之付款切結書1紙、本 票5紙、服務任職保證承諾書等件影本附卷為證,被告既已 簽立付款切結書及本票,並於切結書中明確表示收受帳款後未交予原告公司,亦有廠商開立證明表示貨款係由被告丙○○收取,又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 四、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第756條之1第1項、第756條之9定有 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478條前段,民法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 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乙○○○既為丙○○任職於原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依連帶保證之規定,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 五、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 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從而,原告依兩造人事保證契約及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24,699元,及自本件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