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1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19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新東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叄仟柒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是若已為解散且清算完結,公司之法人格自屬消滅。
二、經查,本件被告新東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起訴時業已解散且清算完結,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民國94年7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432516640號函、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233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是被告公司之法人格已消滅而無當事人能力,且此一情形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