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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3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373號

原告
甲○○
被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錸公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勁錸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均遭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理由而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答辯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7紙影本附卷為證,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物,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前段、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0,000元,及如附表之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7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
├──┬──────┬─────┬─────────┬───────┤
│編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 支票號碼     │
│    │            │          │  (利息起算日)  │              │
├──┼──────┼─────┼─────────┼───────┤
│ 1  │15,000元    │ 98.10.25 │    98.10.25      │ EN0000000    │
├──┼──────┼─────┼─────────┼───────┤
│ 2  │15,000元    │ 98.11.25 │    98.11.25      │ EN0000000    │
├──┼──────┼─────┼─────────┼───────┤
│ 3  │15,000元    │ 98.12.25 │    99.04.29      │ EN0000000    │
├──┼──────┼─────┼─────────┼───────┤
│ 4  │15,000元    │ 99.01.25 │    99.04.29      │ EN0000000    │
├──┼──────┼─────┼─────────┼───────┤
│ 5  │15,000元    │ 99.02.25 │    99.04.29      │ EN0000000    │
├──┼──────┼─────┼─────────┼───────┤
│ 6  │15,000元    │ 99.03.25 │    99.04.29      │ EN0000000    │
├──┼──────┼─────┼─────────┼───────┤
│ 7  │1,000,000元 │ 99.04.10 │    99.04.29      │ AD0000000    │
├──┴──────┴─────┴─────────┴───────┤
│以上票面金額合計為1,09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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