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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許婉芳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東園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4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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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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