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4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