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21號

原告
京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6,214,8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2,736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規定之適用,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