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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原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律師
被告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李總集
訴訟代理人
王正海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宗顯
訴訟代理人
張建益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複代理人
徐錫存
被告
永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全
被告
蔡榮訓
訴訟代理人
劉穎
訴訟代理人
蔡智堯
被告
邱慶和
訴訟代理人
邱慶宏
被告
邱慶松
訴訟代理人
邱清賢
被告
邱慶輝

      邱慶國

      邱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當事人應於開庭前,到院審閱中壢地政事務所補正之複丈成果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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