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 邱正明律師 被 告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李總集 訴訟代理人 王正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宗顯 張建益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複 代理人 徐錫存 被 告 永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全 被 告 蔡榮訓 訴訟代理人 劉穎 蔡智堯 被 告 邱慶和 訴訟代理人 邱慶宏 被 告 邱慶松 訴訟代理人 邱清賢 被 告 邱慶輝 邱慶國 邱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當事人應於開庭前,到院審閱中壢地政事務所補正之複丈成果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