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 原告
-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和
- 訴訟代理人
- 游玉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正明律師
- 被告
-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總集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海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宗顯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益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佩智
- 訴訟代理人
- 李良珠
- 複代理人
- 徐錫存
- 被告
- 永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全
- 被告
- 蔡榮訓
- 訴訟代理人
- 劉穎
- 訴訟代理人
- 蔡智堯
- 被告
- 邱慶和
- 訴訟代理人
- 邱慶宏
- 被告
- 邱慶松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賢
- 被告
- 邱慶輝
邱慶國
邱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當事人應於開庭前,到院審閱中壢地政事務所補正之複丈成果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