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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何宇宸

  • 當事人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交通部公路總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永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蔡榮訓邱慶和邱慶松邱慶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 邱正明律師 被   告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李總集 訴訟代理人 王正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宗顯 張建益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複 代理人 徐錫存 被   告 永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全 被   告 蔡榮訓 訴訟代理人 劉穎 蔡智堯 被   告 邱慶和 訴訟代理人 邱慶宏 被   告 邱慶松 訴訟代理人 邱清賢 被   告 邱慶輝 邱慶國 邱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當事人應於開庭前,到院審閱中壢地政事務所補正之複丈成果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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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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