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4號
- 原告
- 傅玉麟即利達企業社
- 被告
- 宗楊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前補陳97年7 月至9 月,公司名稱為被告公司之所有現場簽單等影本,且於開庭時應攜帶上開證物原本呈核。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