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4號原 告 傅玉麟即利達企業社 被 告 宗楊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前補陳97年7 月至9 月,公司名稱為被告公司之所有現場簽單等影本,且於開庭時應攜帶上開證物原本呈核。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