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7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7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同化工原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德峯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世豪律師
陳冠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德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 萬1,3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