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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7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7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同化工原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德峯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陳冠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德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 萬1,3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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