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7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759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康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齊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區○○街83巷15號7樓之1,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