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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76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將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21,8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更正利息起算日如主文第1項所示,經核原告前揭聲明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錸公司)、乙○○及甲○○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生吉化工有限公司(下稱生吉公司)所簽發,並由被告勁錸公司、乙○○、甲○○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5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理由而退票不獲付款。爰依支票發票、背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21,8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生吉公司以:伊係受被告勁錸公司拖累,所以才沒辦法給付票款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勁錸公司、乙○○及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等為證,復為被告生吉公司所不爭執,而被告勁錸公司、乙○○及甲○○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6條、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 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被告生吉公司雖辯稱伊係受被告勁錸公司拖累,所以才沒辦法給付票款云云,然此不足以作為拒絕給付票款之理由。從而,原告依據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生吉公司及背書人即被告勁錸公司、乙○○、甲○○連帶給付票面金額 1,621,882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99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 17,1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生吉化工有限公司。                            │
│背書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
│付款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分行。        │
├──┬─────┬────┬───────┬─────┤
│編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 支票號碼 │
├──┼─────┼────┼───────┼─────┤
│ 1  │294,941元 │98.10.22│   98.10.23   │ AA0000000│
├──┼─────┼────┼───────┼─────┤
│ 2  │294,941元 │98.10.27│   98.10.27   │ AA0000000│
├──┼─────┼────┼───────┼─────┤
│ 3  │294,000元 │98.10.29│   98.10.29   │ AA0000000│
├──┼─────┼────┼───────┼─────┤
│ 4  │362,000元 │98.12.04│   98.12.04   │ AA0000000│
├──┼─────┼────┼───────┼─────┤
│ 5  │376,000元 │98.12.11│   98.12.11   │ AA0000000│
├──┴─────┴────┴───────┴─────┤
│以上票面金額合計為1,621,88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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