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00號原 告 虹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毅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2,906,4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29,3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