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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

原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郭鐵城
訴訟代理人
黃建榮
訴訟代理人
吳珮彤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被告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芳昭
被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被告
黃玉梅
被告
鄭淳徽
被告
李金憙
被告
樊毓麟
被告
黃漢銓
被告
許婉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辯稱原告法定代理人高鴻俊於民國100 年2 月當選停車場委員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業已另行向本院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84 號事件受理中,是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有無欠缺,應以上開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於100 年8 月8 日裁定命於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另案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739 號裁定1 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上開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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