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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黃致毅

  • 當事人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麒毓產業有限公司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黃玉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原   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郭鐵城 黃建榮 吳珮彤 許啟龍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被   告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芳昭 被   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被   告 黃玉梅 鄭淳徽 李金憙 樊毓麟 黃漢銓 許婉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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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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