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953號100年度壢簡字第56號原 告 百老滙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郭鐵城 黃建榮 吳珮彤 許啟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被 告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芳昭 被 告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基 被 告 黃玉梅 鄭淳徽 李金憙 樊毓麟 黃漢銓 許婉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年三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玉梅、麒毓產業有限公司、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鄭淳徽、李金憙、樊毓麟、黃漢銓、許婉真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五至三十二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壹仟壹佰參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被告黃玉梅、麒毓產業有限公司、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鄭淳徽、李金憙、樊毓麟、黃漢銓、許婉真分別以附表一編號二十五至三十二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高鴻俊,嗣因遭確認其與原告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而於審理中原告另行選任林秀英為主任委員,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先後受理之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56號給付管理費兩事件,原告均為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且其所據之基礎事實均係被告是否繳交足額之管理費,經核上開兩訴於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及牽連性,合於前揭規定所定得合併辯論之情形,復考量當事人因兩訴主張及證據共通可得之訴訟利益,本院爰命上開兩訴合併辯論並合併判決,此先敘明。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被告六和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萬99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及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嗣於審理過程中,迭經變更、追加,最後於本院民國100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民事聲明更正狀,確定其聲明:被告六和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240 萬1138元,及其中78萬9907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47萬77元自99年11月9 日起,114 萬1154元自100 年3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有被告六和公司所提民事聲明更正狀在卷可參(見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 953 號卷(二)第65頁)。(二)被告黃玉梅、麒毓公司、金豐群公司、鄭淳徽、李金憙、樊毓麟、黃漢銓、許婉真應分別給付原告2 萬3652元、2 萬5183元、3 萬3664、1 萬 6036元、1 萬6036元、9733元、1 萬6638元、1 萬70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及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嗣於100 年5 月16日提出民事聲明減縮暨準備書(二)狀,更正其聲明:被告黃玉梅、麒毓公司、金豐群公司、鄭淳徽、李金憙、樊毓麟、黃漢銓、許婉真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25至32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100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56號卷第274 頁)。核原告所為之前開追加、變更聲明,僅是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又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六和公司、黃玉梅、麒毓公司、金豐群公司、鄭淳徽、李金憙、樊毓麟、黃漢銓、許婉真(以下合稱被告9 人)分別為附表一「門牌號碼」欄所示作為商場使用用途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而原告為其等所屬「百老匯宮庭」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依據百老匯宮庭社區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被告9 人應按月繳納社區管理費,若逾期未繳納,則應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加計利息,惟自98年10月至100 年2 月,被告9 人各積欠附表一「欠繳金額」欄所示之管理費,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經扣除附表一「水電費」、「維修費」欄所示之金額後,被告9 人尚有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未繳納,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及住戶規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及就主文第1 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就原告主張被告9 人分別為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及至100 年2 月,被告9 人應繳金額、已繳金額、欠繳金額等金額,如附表一所載,並不爭執,惟就編號1 之「B2~B4 停車場」,原告與訴外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珠江餐廳公司達成協議,地下停車場歸百老匯企業社自理,是被告非繳納義務人,且原告亦非收取權利人,且就該部分管理費之收取,並未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作成決議。(二)百老匯宮庭社區是住商分管之社區,於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即依規約第19條第6 款之規定,定有分區管理約定書,分區管理約定書第1 條規定成立住家區、商場區、停車場區管理委員會,第9 條復規定區委員會之執掌,商場區管理委員會有成立商場管理費、電梯基金等專戶,並於95年12月26日決定商場費用之收取,而第九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案四決議通過「自98年度起,各棟存摺已分開,各棟均須自負盈虧。管理費可否調升,則由各棟的區分所有權人自行決定。」 (三)倘鈞院認商場管委會不合法,但百老匯宮庭社區在分區管理約定書下,有分管、分帳的事實,是可對管委會職權的行使有所限制,管委會亦無權請求被告支付管理費。 (四)如鈞院認原告主張社區從未有分管、分帳之事實屬實,則被告9 人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管理員薪資、水電費、設備維修費及停車管理費等,自應由原告主張之管理費內抵銷。 (五)嗣後兩造並已就商場應補足之差額429,316 元匯入原告之帳戶內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9 人分別為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及至100 年2 月尚積欠附表一「欠繳金額」欄之金額,經原告催告後,被告9 人仍未繳納等事實,有原告所提系爭建物之登記謄本(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一)第 60~89 頁、第232 頁、本院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15 號民事卷宗第11~25 頁)、96年12月8 日百老匯宮庭第七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第七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1 份(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一)第11、12頁)、96年12月8 日第四次修訂通過之百老匯宮庭住戶規約(下稱第四次修訂住戶規約)影本1 份(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一)第45~59 頁)、存證信函(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一)第91~103頁、本院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15 號民事卷宗第30~35 頁)等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9 人應給付附表一「欠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卻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之爭點為:(一)就附表一之編號1 「B2-B4 停車場」,原告得否請求被告六和公司給付管理費?(二)百老匯宮庭社區是否為住商分區管理之社區?(三)被告得否以百老匯宮庭社區有分管、分帳之事實,拒絕支付管理費?(四)被告得否以支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為由,主張與原告所請求之管理費為抵銷?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敘述如下: (一)就附表一之編號1 「B2-B4 停車場」,原告得否請求被告六和公司給付管理費? 1.被告辯稱:就附表一之編號1 「B2-B4 停車場」,原告與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珠江餐廳公司達成協議,地下停車場歸百老匯企業社自理,是被告非繳納義務人,且原告亦非收取權利人云云,並提出百委會字第000000000 號簽呈(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一)第356 頁)為證,則為原告於本院100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所否認,並稱:簽呈中載「歸百老匯企業社自理」是指B2 到B4 被告專用部分之經營管理清潔工作由百老匯企業社自理,並非是指管理費不用繳納,本件是請求社區管理費,不是請求B2 到B4 被告專用部分的維護費用,故沒有重複請求等語(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二)第3 頁背面)。本院審酌百委會字第000000000 號簽呈,其說明欄上記載:「一、地下停車場清潔工作自97.7.1起歸百老匯企業社自理。二、…。三、…。四、96年度經詳細依實際開銷計算,地下停車場每月管理費為50535 元,其應補繳349260元皆已補繳入帳。五、自97年起皆依上項原則繳收每月管理費。」依此記載可知,所謂「歸百老匯企業社自理」,僅限地下停車場之清潔工作而已,並不包含地下停車場之管理費,50,535元計,故被告前開辯稱,洵屬無據。 2.被告復於本院100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辯稱:就附表一之編號1 「B2-B4 停車場」,其管理費之收取並未出現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作成決議云云,惟查,「B2-B4 停車場」面積2447.88 坪乃以樓地板面積扣除相關機電空間面積計算而來,兩造間長久以來均以此作為管理費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比例之計算依據,此有原告社區99年4 月17日、100 年2 月20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記錄可憑(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二)第69至7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B2~B4停車場」面積是以2447.88 坪計,應屬無誤。而原告社區於第七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議案討論第六案:「……商場每月管理費80元/ 坪,…。」並於同日通過議案討論第二案:「百老匯宮庭財務管理辦法修正案」(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民事卷宗(一)第11頁),根據百老匯宮庭財務管理辦法第8 條規定,地下收費停車場以面積減半之坪數計取管理費,(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民事卷宗(一)第199 頁),是附表一編號1 「B2-B4停車場」每月應繳管理費為:24 47.88 (坪)÷2 (坪數減半優惠)×80元/ 坪=97,915 元,是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被告前開辯稱,亦無可採。 3.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六和公司每月給付管理費97,915元,洵屬有據。 (二)百老匯宮庭社區是否為住商分區管理之社區? 1.被告辯稱:本社區是住商分管之社區,於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即依規約第19條第6 款之規定,定有分區管理約定書,分區管理約定書第1 條規定成立住家區、商場區、停車場區管理委員會,第9 條第4 復規定區委員會之執掌,商場區管理委員會有成立商場管理費、電梯基金等專戶,並於95年12月26日決定商場費用之收取,又第九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案四決議通過「自98年度起,各棟存摺已分開,各棟均須自負盈虧,管理費可否調升,則由各棟的區分所有權人自行決定。」而被告依社區(住戶、商場、停車場)管理約定,依時繳納管理費及相關專屬商場之基金在案等語,惟原告否認上揭分管協議之存在,並佔有上揭基金拒不清算返還。 2.經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60號判決已認定被告自行與其他商場區分所有權人成立之百世商場管委會是不合法,且社區在96年12月8 日區分會議已刪除分管契約,是以,從規約已刪除上開分區管理之契約可知,原告社區91年1 月27日通過之規約雖有分區管理之規定,惟原告社區並未合法成立合於該規約所稱之「分區管理委員會」組織,且原告社區已於96年12月8 日第七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改規約,刪除規約第19條第6 項分區管理之規定,被告主張本社區為住商分管社區,原告無權向其收取管理費云云,顯屬無據。 (三)被告得否以百老匯宮庭社區有分管、分帳之事實,拒絕支付管理費? 1.被告抗辯:依98年12月12日對第9 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提案四自98年度起,各棟的存摺已分開,各棟均須自負盈虧,管理費可否調升,則由各棟的區分所有權人自行決定,故可知原告社區有各棟分帳之事實,原告無權向被告收取管理費等語。 2.經查,上開之提案雖有表明各棟間應分帳,而詳究上開提案四之全文如下:案由:99年管理費調整案,建議採各棟分別調升的方式處理。說明:1.96.12.08第七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案六表決通過,住宅區每月管理費48元/ 坪,電梯基金暫停收取;商場每月管理費80元/ 坪,電(扶)梯基金維持不變。2.管委會住戶部份,A 棟100 戶共 2473.8坪、B 棟181 戶共2507.11 坪、C 棟66戶共3800.04 坪,合計8780.95 坪。3.98年度每月應收管理費款為 724619元,全年度總計可收入款0000000 元,98年度全年度支出總計0000000 元,須透支達977222元,平均每月透支81435 元。4.自98年度起,各棟的存摺已分開,各棟均須自負盈虧。管理費可否調升,則由各棟的區分所有權人自行決定。下方之投票表決之內容為(1)AB 棟:另議。(2)C 棟:照案通過。管理費由48元/ 坪調升為56元/ 坪。而從該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財務報告觀之,「各棟」之真意係代表者A 棟、B 棟、C 棟及商場分別為謂之各棟,但此決議至多為住戶及商場之帳戶有分別計算,分別計算盈虧之意,但管理費之收取並未有決議係由被告繳交至不同的單位,仍應由被告繳交給原告來做統一之規劃,並分帳儲存,且上開分區管理委員會已被認定不合法組織,則被告能繳交管理費之對象仍應為原告無訛。被告執此決議來抗辯有分區分帳的事實,而無庸繳納管理費給原告實不足採。 (四)被告得否以支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為由,主張與原告所請求之管理費為抵銷? 1.就百老匯商場管理委員薪資之抵銷而言: (1)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3 條第11款及第36條第9 款分別定有明文。 (2)依前揭規定可知,社區如有僱傭或委任管理服務人員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必要,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因此,「管理委員會以外之人」如有聘僱管理服務人員者,應「自行」支付費用,不得要求管理委員會以社區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支付。 (3)本件,原告已有依規定為百老匯宮庭社區聘僱總幹事、行政助理、會計、大樓管理員等處理社區一般公共事務,其工作內容與範圍已涵蓋被告所稱「商場公共區域」之安全巡邏及設備、環境維護等工作(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二)第14至第32頁) (4)被告所列總幹事、幹事、夜間巡邏人員等乃「百老匯宮庭社區3 樓以下商場及地下停車場」與「世紀宮庭社區3 樓以下商場及地下停車場」共同組成之「百世商場管理委員會」所聘僱,惟該百世商場管理委員會已經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60號判決認定非屬合法管理委員會,非屬原告僱傭或委任人員,其服務對象僅有「商場」住戶,且不受原告管理監督,「百世商場管理委員會」顯係為自己之利益支付其聘僱人員薪資,自無以此為抵銷抗辯之理。 2.就設備維修而言: (1)本件,被告雖提出附表三(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二)第40頁)卷主張其有支付相關設備維修費用,惟查,依被告提出之資料所示,該等費用均為「百世商場管理委員會」所支付,而其支付相關費用之前並未報請原告釐清責任歸屬、進行修繕,顯不得要求原告支付相關費用。且其中,二樓廁所之使用人均為商場之消費者,是二樓廁所如有阻塞、故障,其修繕費用自應由商場區分所有權人自行負擔;而「商場管理員室隔間、油漆」、「98年度外牆更新」、「兩部電梯地毯更新」、「安全網」等費用更係被告基於商場營業需要所為,均非必要修繕費用,更無要求原告支付之理。 (2)且二樓男廁桶拆裝疏通費2,500 元、商場管理員室隔間、油漆費18,800元、98年度外牆清洗費37,143元、兩部電梯地墊更新費7,000 元、安全網11,000元,共計76,443元,原告業已支付(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二)第52至57頁),不應扣抵。商場4 號電梯攝影機故障更新1, 700 元、二樓走廊天花板整修17,000元、二樓走廊天花板整修- 接水盤、燈具安裝工資1, 200元、二樓女廁馬桶沖水凡而故障更換3,120 元、一樓柱面石材修補2,500 元,共計25,520元,僅有請款單或估價單而無付款憑證(如匯款單或發票、收據等),被告是否支出並無其他證明,不應准許抵銷。 (3)商場2 樓辦公室監視系統工程費4,183 元,商場燈管更新維修12,050元,均為被告自行支出之費用,其利益僅於商場所有權人所共享,不應認為係為原告所支出費用,不應准許抵銷。 (4)其餘部分:二樓男廁小便斗阻塞疏通1,200 元、兩部電梯天花板壓克力燈罩破裂6,000 元、商場男廁窗加裝鋁格網、垃圾場門口改鋁網通風口6,000 元、商場地下B3F 幹管疏通4,500 元、4F水塔旁窗戶玻璃因風災受損更換1, 000元、維修排水管道5, 600元,共計24,300元,因原告同意扣抵被告應付管理費,應認被告抵銷之主張有理由。 (五)被告抗辯已計算差額為429,316 元,並匯入原告帳戶之情,原告並不否認被告有匯入上開金額,但主張因無從確認係何被告繳納管理費,故無從抵銷本案請求等語。 1.經查,依被告提出之計算方式(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二第241 至252 頁),係以各棟分別計算差額,但此管理費差額計算方式有欠明確,僅補足商場之收入支出之差額,並非依照每坪應收80元之方式計算,顯與上開規約之規定不合,商場之收支差額並不代表被告9 人應補足之差額,被告之抗辯並不足採。 2.從而,原告主張因無法抵銷為何一被告繳納之管理費,仍屬有據。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下稱第四次修訂住戶規約第10條第8 款之約定:「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之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 計算。」有該社區管理規約附卷可查(見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953 號卷一第196 頁)。而原告之聲明於起訴時請求被告六和公司給付789,907 元,於99年11月8 日審理時增加請求470,077 元,又於100 年3 月9 日審理時擴張增加請求,並於嗣後減縮至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及其中789,907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470,077 元自被告收受繕本翌日起即99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1,141,154 元自被告收受繕本翌日起即100 年3 月10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於100 年3 月9 日對於被告黃玉梅、麒毓公司、金豐群公司、鄭淳徽、李金憙、樊毓麟、黃漢銓、許婉真擴張請求超過主文第二項請求,並於嗣後減縮為請求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25至32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故原告請求自100 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之案件,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無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法院仍係本於職權而宣告,自無庸對該聲請為准駁之裁判。被告聲明願就敗訴部分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一: ┌──┬────────────┬─────────┬────┬─────┬────┬─────┬─────┬─────┬─────┐ │編號│區分所有權人 │門牌號碼 │每期應繳│應繳金額 │已繳金額│欠繳金額 │水電費 │維修費 │請求金額 │ │ │ │ │ │ │ │ │ │ │(新臺幣)│ ├──┼────────────┼─────────┼────┼─────┼────┼─────┼─────┼─────┼─────┤ │ 1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6號B2-B4 │97915 │0000000 │431584 │0000000 │124018.59 │7219.75 │0000000.66│ │ │ │(B2-B4停車場) │ │ │ │ │ │ │ │ ├──┼────────────┼─────────┼────┼─────┼────┼─────┼─────┼─────┼─────┤ │ 2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2號 │2012 │34204 │12734 │21470 │2548.38 │148.35 │18773.27 │ ├──┼────────────┼─────────┼────┼─────┼────┼─────┼─────┼─────┼─────┤ │ 3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6號 │3316 │56372 │11039 │45333 │4200.02 │244.5 │40888.48 │ ├──┼────────────┼─────────┼────┼─────┼────┼─────┼─────┼─────┼─────┤ │ 4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8號 │1726 │29342 │9199 │20143 │2185.63 │127.24 │17830.13 │ ├──┼────────────┼─────────┼────┼─────┼────┼─────┼─────┼─────┼─────┤ │ 5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B1 │69161 │0000000 │862756 │312981 │87598.50 │5099.55 │220282.95 │ ├──┼────────────┼─────────┼────┼─────┼────┼─────┼─────┼─────┼─────┤ │ 6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2F-1 │16094 │273598 │201039 │72559 │20384.02 │1186.66 │50988.32 │ ├──┼────────────┼─────────┼────┼─────┼────┼─────┼─────┼─────┼─────┤ │ 7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2F-2 │11826 │201042 │147725 │53317 │14978.21 │871.96 │37466.83 │ ├──┼────────────┼─────────┼────┼─────┼────┼─────┼─────┼─────┼─────┤ │ 8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2F-3 │4714 │80138 │86365 │-6227 │5590.23 │325.44 │-12142.67 │ ├──┼────────────┼─────────┼────┼─────┼────┼─────┼─────┼─────┼─────┤ │ 9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2F-5 │3303 │56151 │10996 │45155 │4183.81 │243.56 │40727.63 │ ├──┼────────────┼─────────┼────┼─────┼────┼─────┼─────┼─────┼─────┤ │ 10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2F-6 │3626 │61642 │12073 │49569 │4593.17 │267.39 │44708.44 │ ├──┼────────────┼─────────┼────┼─────┼────┼─────┼─────┼─────┼─────┤ │ 11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2F-8 │3872 │65824 │12892 │52932 │4904.24 │285.5 │47742.26 │ ├──┼────────────┼─────────┼────┼─────┼────┼─────┼─────┼─────┼─────┤ │ 12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2F-9 │1976 │33592 │6579 │27013 │2502.79 │145.7 │24364.51 │ ├──┼────────────┼─────────┼────┼─────┼────┼─────┼─────┼─────┼─────┤ │ 13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2F-11 │1976 │33592 │4603 │28989 │2502.79 │145.7 │26340.51 │ ├──┼────────────┼─────────┼────┼─────┼────┼─────┼─────┼─────┼─────┤ │ 14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2F-12 │1976 │33592 │8555 │25037 │2502.79 │145.7 │22388.51 │ ├──┼────────────┼─────────┼────┼─────┼────┼─────┼─────┼─────┼─────┤ │ 15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2F-15 │4122 │70074 │13725 │56349 │5220.38 │303.9 │50824.72 │ ├──┼────────────┼─────────┼────┼─────┼────┼─────┼─────┼─────┼─────┤ │ 16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3F-1 │13202 │224434 │83559 │140875 │16722.05 │973.47 │123179.48 │ ├──┼────────────┼─────────┼────┼─────┼────┼─────┼─────┼─────┼─────┤ │ 17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3F-2 │13809 │234753 │87402 │147351 │17490.11 │1018.19 │128842.7 │ ├──┼────────────┼─────────┼────┼─────┼────┼─────┼─────┼─────┼─────┤ │ 18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3F-3 │15503 │263551 │98125 │165426 │19636.23 │1143.12 │144646.65 │ ├──┼────────────┼─────────┼────┼─────┼────┼─────┼─────┼─────┼─────┤ │ 19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3F-5 │17026 │289442 │107764 │181678 │21546.49 │1255.38 │15962.44 │ ├──┼────────────┼─────────┼────┼─────┼────┼─────┼─────┼─────┼─────┤ │ 20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8號3F-6 │1711 │29087 │10831 │18256 │2167.39 │126.17 │15962.44 │ ├──┼────────────┼─────────┼────┼─────┼────┼─────┼─────┼─────┼─────┤ │ 21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22號 │1914 │32538 │10201 │22337 │2423.75 │141.1 │19772.15 │ ├──┼────────────┼─────────┼────┼─────┼────┼─────┼─────┼─────┼─────┤ │ 22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26號 │2328 │39576 │7753 │31823 │2948.63 │171.65 │28702.72 │ ├──┼────────────┼─────────┼────┼─────┼────┼─────┼─────┼─────┼─────┤ │ 23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28號 │2438 │41446 │12993 │28453 │3087.44 │179.74 │25185.82 │ ├──┼────────────┼─────────┼────┼─────┼────┼─────┼─────┼─────┼─────┤ │ 24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新生路188號 │3263 │55471 │28044 │27427 │4133.14 │240.91 │23053.25 │ ├──┼────────────┼─────────┼────┼─────┼────┼─────┼─────┼─────┼─────┤ │ │ │ │ │ │ │ │ │小計 │0000000 │ ├──┼────────────┼─────────┼────┼─────┼────┼─────┼─────┼─────┼─────┤ │ 25 │黃玉梅 │九和一街10號 │4802 │81634 │30393 │51241 │6082 │354 │44805 │ ├──┼────────────┼─────────┼────┼─────┼────┼─────┼─────┼─────┼─────┤ │ 26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2號 │4250 │72250 │26900 │45350 │5354 │313 │39683 │ ├──┼────────────┼─────────┼────┼─────┼────┼─────┼─────┼─────┼─────┤ │ 27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九和一街16號 │4861 │82637 │21046 │61591 │6157 │358 │55076 │ ├──┼────────────┼─────────┼────┼─────┼────┼─────┼─────┼─────┼─────┤ │ 28 │鄭淳徽(應有部分1/2) │九和一街18號2F-7 │2001 │34017 │12666 │ │ │ │ │ │ │ ├─────────┼────┼─────┼────┤32481 │3856 │224 │28401 │ │ │ │新生路190號 │1043 │17731 │6602 │ │ │ │ │ ├──┼────────────┼─────────┼────┼─────┼────┼─────┼─────┼─────┼─────┤ │ 29 │李金憙(應有部分1/2) │九和一街18號2F-7 │2001 │34017 │12666 │ │ │ │ │ │ │ ├─────────┼────┼─────┼────┤32481 │3856 │224 │28401 │ │ │ │新生路190號 │1043 │17731 │6602 │ │ │ │ │ ├──┼────────────┼─────────┼────┼─────┼────┼─────┼─────┼─────┼─────┤ │ 30 │樊毓麟 │九和一街18號2F-10 │1976 │33592 │12507 │21085 │2503 │146 │18437 │ ├──┼────────────┼─────────┼────┼─────┼────┼─────┼─────┼─────┼─────┤ │ 31 │黃漢銓 │九和一街20號 │3378 │57426 │21380 │36046 │4279 │249 │31518 │ ├──┼────────────┼─────────┼────┼─────┼────┼─────┼─────┼─────┼─────┤ │ 32 │許婉真 │九和一街30號 │2871 │48807 │15300 │33507 │3637 │212 │29659 │ └──┴────────────┴─────────┴────┴─────┴────┴─────┴─────┴─────┴─────┘ 註:99年1 月至99年3 月被告六和公司匯入23589 、23589 、23589 元因無法查明係繳納何一戶別之管理費,故列於編號8 之已繳金額欄做沖抵。 附表二: ┌──┬────────────┬───────┬─────┬─────┬─────┬─────┐ │編號│區分所有權人 │管理員薪資 │水電費 │設備維修費│停車管理費│小計 │ ├──┼────────────┼───────┼─────┼─────┼─────┼─────┤ │ 1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 │0 │0 │0 │0 │ ├──┼────────────┼───────┼─────┼─────┼─────┼─────┤ │ 2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9278.49 │6269.08 │2130.59 │208.46 │17887 │ ├──┼────────────┼───────┼─────┼─────┼─────┼─────┤ │ 3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15291.99 │10332.14 │3511.44 │343.56 │29479 │ ├──┼────────────┼───────┼─────┼─────┼─────┼─────┤ │ 4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7957.74 │5376.70 │1827.31 │178.78 │15341 │ ├──┼────────────┼───────┼─────┼─────┼─────┼─────┤ │ 5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 │0 │0 │7165.54 │7166 │ ├──┼────────────┼───────┼─────┼─────┼─────┼─────┤ │ 6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 │0 │0 │1667.41 │1667 │ ├──┼────────────┼───────┼─────┼─────┼─────┼─────┤ │ 7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0 │0 │0 │1225.21 │1225 │ ├──┼────────────┼───────┼─────┼─────┼─────┼─────┤ │ 8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20353.66 │13752.09 │4673.74 │457.28 │39237 │ ├──┼────────────┼───────┼─────┼─────┼─────┼─────┤ │ 9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15232.96 │10292.26 │3498.89 │342.23 │29365 │ ├──┼────────────┼───────┼─────┼─────┼─────┼─────┤ │ 10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16723.42 │11299.30 │3840.14 │375.72 │32239 │ ├──┼────────────┼───────┼─────┼─────┼─────┼─────┤ │ 11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17856.03 │12064.55 │4100.21 │401.17 │34422 │ ├──┼────────────┼───────┼─────┼─────┼─────┼─────┤ │ 12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9112.48 │6156.91 │2092.46 │204.73 │17567 │ ├──┼────────────┼───────┼─────┼─────┼─────┼─────┤ │ 13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9112.48 │6156.91 │2092.46 │204.73 │17567 │ ├──┼────────────┼───────┼─────┼─────┼─────┼─────┤ │ 14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9112.48 │6156.91 │2092.46 │204.73 │17567 │ ├──┼────────────┼───────┼─────┼─────┼─────┼─────┤ │ 15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19007.08 │12842.26 │4364.53 │427.03 │36641 │ ├──┼────────────┼───────┼─────┼─────┼─────┼─────┤ │ 16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60883.89 │41136.63 │1398.54 │1367.86 │117369 │ ├──┼────────────┼───────┼─────┼─────┼─────┼─────┤ │ 17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63680.35 │43026.07 │14622.69 │1430.69 │122760 │ ├──┼────────────┼───────┼─────┼─────┼─────┼─────┤ │ 18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71494.21 │48305.56 │16416.95 │1606.24 │137823 │ ├──┼────────────┼───────┼─────┼─────┼─────┼─────┤ │ 19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78514.87 │53049.12 │18029.08 │1763.97 │151357 │ ├──┼────────────┼───────┼─────┼─────┼─────┼─────┤ │ 20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7891.33 │5331.83 │1812.06 │177.29 │15213 │ ├──┼────────────┼───────┼─────┼─────┼─────┼─────┤ │ 21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8824.71 │5962.48 │2026.39 │198.26 │17012 │ ├──┼────────────┼───────┼─────┼─────┼─────┼─────┤ │ 22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10735.75 │7253.69 │2465.21 │241.20 │20696 │ ├──┼────────────┼───────┼─────┼─────┼─────┼─────┤ │ 23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11241.18 │7595.18 │2581.27 │252.55 │21670 │ ├──┼────────────┼───────┼─────┼─────┼─────┼─────┤ │ 24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15048.50 │10167.62 │3455.53 │338.09 │29010 │ ├──┼────────────┼───────┼─────┼─────┼─────┼─────┤ │ 25 │黃玉梅 │22142.95 │14961.04 │5084.60 │497.48 │42686 │ ├──┼────────────┼───────┼─────┼─────┼─────┼─────┤ │ 26 │麒毓產業有限公司 │19601.05 │13243.59 │4500.92 │440.37 │37786 │ ├──┼────────────┼───────┼─────┼─────┼─────┼─────┤ │ 27 │金豐群實業有限公司 │22415.96 │15145.50 │5147.29 │503.61 │43212 │ ├──┼────────────┼───────┼─────┼─────┼─────┼─────┤ │ 28 │鄭淳徽(應有部分1/2) │9621.60 │6500.90 │2209.37 │216.17 │18548 │ ├──┼────────────┼───────┼─────┼─────┼─────┼─────┤ │ 29 │李金憙(應有部分1/2) │18453.69 │12468.36 │4237.45 │414.59 │35574 │ ├──┼────────────┼───────┼─────┼─────┼─────┼─────┤ │ 30 │樊毓麟 │9112.48 │6156.91 │2092.46 │204.73 │17567 │ ├──┼────────────┼───────┼─────┼─────┼─────┼─────┤ │ 31 │黃漢銓 │15579.75 │10526.57 │3577.52 │350.03 │30034 │ ├──┼────────────┼───────┼─────┼─────┼─────┼─────┤ │ 32 │許婉真 │13240.76 │8946.21 │3040.43 │297.48 │25525 │ └──┴────────────┴───────┴─────┴─────┴─────┴─────┘ 附表三: ┌─────┬───────────────┬───┐ │日期 │設備維修內容 │費用 │ ├─────┼───────────────┼───┤ │98.12.11 │二樓男廁桶拆裝疏通 │2500 │ ├─────┼───────────────┼───┤ │98.6.3 │商場管理員室隔間、油漆 │18800 │ ├─────┼───────────────┼───┤ │99.1.1 │98年度外牆清洗 │37143 │ ├─────┼───────────────┼───┤ │99.2.2 │兩部電梯地墊更新 │7000 │ ├─────┼───────────────┼───┤ │99.2.24 │商場4號電梯攝影機故障更新 │1700 │ ├─────┼───────────────┼───┤ │99.1.15 │安全網 │11000 │ ├─────┼───────────────┼───┤ │99.3.10 │二樓男廁小便斗阻塞疏通 │1200 │ ├─────┼───────────────┼───┤ │99.4.1 │兩部電梯天花板壓克力燈罩破裂 │6000 │ ├─────┼───────────────┼───┤ │99.4.1 │商場男廁窗加裝鋁網格、垃圾場門│6000 │ │ │改鋁網通風口 │ │ ├─────┼───────────────┼───┤ │99.4.1 │商場地下B3F幹管疏通 │4500 │ ├─────┼───────────────┼───┤ │99.6.27 │二樓走廊天花板整修 │17000 │ ├─────┼───────────────┼───┤ │99.6.27 │二樓走廊天花板整修- 接水盤、燈│1200 │ │ │具按裝工資 │ │ ├─────┼───────────────┼───┤ │99.8.1 │二樓女廁馬桶沖水風而故障更換 │3120 │ ├─────┼───────────────┼───┤ │99.12.26 │4F水旁窗戶玻璃因風災受損更換 │1000 │ ├─────┼───────────────┼───┤ │99.11.1 │維修排水管道 │5600 │ ├─────┼───────────────┼───┤ │100.1.4 │一樓柱面石材修補 │2500 │ ├─────┼───────────────┼───┤ │100.1.21 │商場2樓辦公室監視系統工程費 │4183 │ ├─────┼───────────────┼───┤ │100.1.24 │商場燈更新維修 │12050 │ ├─────┼───────────────┼───┤ │ │ 合計 │1424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