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聲字第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陳榮昌即元益企業社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向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不能送達之證明(如遭退回之信封、回執)、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欲為公示送達之附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聲字第5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向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不能送達之證明(如遭退回之信封、回執)、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欲為公示送達之附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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