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調字第7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調字第764號
- 聲請人
- 曾中生
- 代理人
- 楊志航律師
- 相對人
- 林家鋒
林勝寅即昱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上開規定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家鋒住所地係在高雄縣甲仙鄉寶隆村1鄰嶺頂巷57號,而相對人林勝寅即昱順工程行之住所地係在高雄縣甲仙鄉關山村2 鄰中和巷56號1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