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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調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吳元曜

  • 原告
    曾中生
  • 被告
    林家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調字第764號聲 請 人 曾中生 代 理 人 楊志航律師 相 對 人 林家鋒 林勝寅即昱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上開規定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家鋒住所地係在高雄縣甲仙鄉寶隆村1 鄰嶺頂巷57號,而相對人林勝寅即昱順工程行之住所地係在高雄縣甲仙鄉關山村2 鄰中和巷56號1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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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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