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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01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015號

被告
曾明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明治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補充前科部分:曾明治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24日執行完畢。其他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明治有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業商之家庭生活狀況;告訴人HONG ING WINTARSIH為被告家中僱請之外籍看護工,被告因細故與之發生口角,以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後腦勺等部位之犯罪手段與情節;致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未與告訴人和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9531號
    被      告  曾明治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里000鄰○○路
                        ○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明治於104年 2月10日下午2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里
    00鄰○○路○段000巷00號住處,與外籍看護工HONG ING WI
    NTARSIH 發生爭執,曾明治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該名
    看護工,致該看護工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臉、枕
    部頭皮及頸部鈍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上揭看護工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坦承有毆打告訴人之事實,核與告訴人指訴情節相符,
    復有診斷證明書可證。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劉  佳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01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