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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高敏俐林麗玉傅曉瑄

原告
劉志誠
被告
彭仁傑

      曾春興即勝宏企業社

上列被告彭仁傑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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