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秩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林麗玉
- 原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蔡姜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竹北秩字第16號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蔡姜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3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500227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姜達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5 年11月9日8 時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蔡姜達因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友人與戶名為蘇雯英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沂真間有財務糾紛,遂遭友人委託,於上開時間,在大歡喜國際地產有限公司(負責人蘇雯英)前擺放跳票不處理、欠錢不還之旗幟,藉端滋擾公司行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蔡姜達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蘇雯英、徐榕瞬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8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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