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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高敏俐林麗玉傅曉瑄

  • 當事人
    劉志誠彭仁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劉志誠 被   告 彭仁傑 曾春興即勝宏企業社 上列被告彭仁傑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竹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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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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