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
- 原告
- 劉志誠
- 被告
- 彭仁傑
曾春興即勝宏企業社
上列被告彭仁傑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敏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
曾春興即勝宏企業社
上列被告彭仁傑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敏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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