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秩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林麗玉

  • 原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蔡姜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竹北秩字第16號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蔡姜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3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500227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姜達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5 年11月9日8 時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蔡姜達因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友人與戶名為蘇雯英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沂真間有財務糾紛,遂遭友人委託,於上開時間,在大歡喜國際地產有限公司(負責人蘇雯英)前擺放跳票不處理、欠錢不還之旗幟,藉端滋擾公司行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蔡姜達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蘇雯英、徐榕瞬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8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