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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8號

被告
朱品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品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毒偵字第65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朱品綸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
    告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其高職畢業之學識程度、無業、未婚之家庭生活狀
    況;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仍再行施用毒品
    ,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
    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
    接,又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晶體1 包(毛重
    0.99公克),無其他證據佐證確係甲基安非他命,是不予宣
    告沒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雖於民國105 年7 月11日
    函送檢附扣押物品清單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惟上開扣押物
    品清單記載「安非他命」1 包0.99公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所示重量『含袋毛重1.53公克』,兩者似有不符。又檢驗
    結果亦未檢出安非他命藥品類,僅檢出愷他命藥品等情,有
    上開函文暨附件足憑,可徵上開扣案物與本件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犯罪事實無涉,不予沒收,故上開扣案物由檢察官另為
    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652號
    被      告  朱品綸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湖口鄉○○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一、犯罪事實:
    朱品綸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2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
    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竟仍不知悔改,於105年3月20日22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
    湖口鄉○○路000巷0號住處內,以將毒品置於鋁箔紙上燒烤
    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同年3月22日14時50分許,因另案遭拘提至新竹縣竹東鎮○
    ○街00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時,當場查獲其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9公克);又經警採集朱品綸尿液
    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
    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朱品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5年4月6日報告編
      號UL/2016/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記錄。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9
      公克)。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因施用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高  上  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  沅  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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