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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7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79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品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品綸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先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竹簡字第6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確定日105年5月9日)、以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確定日105年9月5日),該2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8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於105年12月20日確定,被告於106年5月5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刑事前案紀錄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被告不知戒除毒癮,竟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 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年度毒偵字第812號被 告 朱品綸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品綸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與其他毒品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5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思悔改,復於107年2月4日晚間7、8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07年2月5日下午4時13分至本署觀護人室接受定期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朱品綸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於107年2月5日至本署觀護人室報到時所簽立之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00-0號)、本署受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採尿報到編號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2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 玉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 立 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79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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