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麗玉

被告 林乾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乾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749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林乾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內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749號
    被      告  林乾煌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居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4樓
                        402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乾煌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
    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2
    年10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827號為不起訴處分。詎仍不思悔改
    ,於106年1月17日凌晨0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
    000號4樓402室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乾煌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告(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
      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北106064)各
      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檢察官  陳  韻  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綠  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