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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3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邱玉汝邱玉汝

被告
湯士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湯士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中段應補充「…,湯士峰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4 月5 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955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湯士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內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955號
    被      告  湯士峰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芎林鄉華龍村9鄰鹿寮坑132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一、犯罪事實:
    湯士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
    毒聲字第27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8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
    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不知悔改,湯士峰又於106年4月5日晚間8時許,在其位
    於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住處內,以玻璃球燒
    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4月6
    日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發現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
    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湯士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6年4月26日報告編號
      00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
      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份。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劉  正  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34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士峰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芎林鄉鹿寮坑132號
上列被告因__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__年度偵字
第__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__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56條,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3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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