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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3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郭哲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3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殷睿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殷睿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見速偵卷第32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殷睿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 月10日,以105 年度原竹北簡字第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並確定,於105 年11月12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詎其又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1 次公共危險罪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詎猶不知警惕,再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顯見被告自制力甚為薄弱,所為實應非難;又兼衡被告飲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744之違反義務程度。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本件被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區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並自摔受傷;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被告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並審酌被告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速偵卷第8 頁)等一切情狀後,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012號
    被      告  殷睿帆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殷睿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原竹北簡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
    11月1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於108年8月30日上午11
    時 45 分許 , 在新竹縣湖口鄉合興路某友人住處飲用藥酒
    500C.C.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逾0.05%,竟貿然騎乘車號
    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午1時55分許,
    行經新竹縣湖口鄉溪北街與民生街3 巷口時,不慎自撞路邊
    石墩摔車倒地,為警據報前往處理查獲,經警於同日下午4
    時43分許委請醫院對殷睿帆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174.4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72毫克而
    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殷睿帆警詢、偵查中自白。
 2、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生化檢驗報告1份。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警員職務報告
    各1份、現場照片9張。
二、核被告殷睿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戎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3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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