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禹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禹彤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劉韋汝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路口前方左側直行亦未注意禮讓右方車先行之告訴人機車,導致車禍之發生並致告訴人受有傷勢,兼衡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之過失程度,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技術員之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022號
被 告 陳禹彤 女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禹彤於民國110年3月22日上午6時22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巿高鐵九路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途經高鐵九路與隘口三街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行
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通過路
口,適有劉韋汝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隘口三街由東往西方向駛至,亦疏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兩
車因而發生踫撞,致劉韋汝受有骨盆骨折、頭部外傷、頭部
、雙下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劉韋汝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禹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劉韋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診斷
證明書。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含車損
、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擷取畫面)共28張等在卷可考
,是被告前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禹彤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
附錄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