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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卓怡君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禹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禹彤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劉韋汝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路口前方左側直行亦未注意禮讓右方車先行之告訴人機車,導致車禍之發生並致告訴人受有傷勢,兼衡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之過失程度,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技術員之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022號
  被   告 陳禹彤 女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禹彤於民國110年3月22日上午6時22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巿高鐵九路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途經高鐵九路與隘口三街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行
    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通過路
    口,適有劉韋汝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隘口三街由東往西方向駛至,亦疏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兩
    車因而發生踫撞,致劉韋汝受有骨盆骨折、頭部外傷、頭部
    、雙下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劉韋汝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禹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劉韋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診斷
      證明書。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含車損
      、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擷取畫面)共28張等在卷可考
      ,是被告前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禹彤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
附錄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