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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郭哲宏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依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依慧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依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足見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罪手法尚稱平和,且業已坦承所有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暨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竊取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品,雖均未扣案,然均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584號
  被   告 劉依慧 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居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依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於民國110年7月3日11時39分許,在洪嘉薇管領位於新竹
      縣○○鎮○○路0段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
      司)竹東長春店,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陳
      列販售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81
      0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將上開商
      品取出交付店員結帳,即自該店離去。嗣洪嘉薇發現商品
      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
      情。
(二)於110年7月6日12時41分許,在洪嘉薇管領位於上址之寶
      雅公司竹東長春店,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
      陳列販售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共計價值2,896元),得手
      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將上開商品取出交付店
      員結帳,即自該店離去。嗣洪嘉薇發現商品遭竊,經調閱
      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於110年7月9日10時23分許,在洪嘉薇管領位於上址之寶
      雅公司竹東長春店,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
      陳列販售如附表三所示商品(共計價值1,734元),得手
      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未將上開商品取出交付店
      員結帳,即自該店離去。嗣洪嘉薇發現商品遭竊,經調閱
      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1、被告劉依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洪嘉薇於警詢時之證述。
   3、110年7月3日遭竊商品清單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8張。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1、被告劉依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洪嘉薇於警詢時之證述。
   3、110年7月6日竊取物品清單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8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1張。
(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1、被告劉依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洪嘉薇於警詢時之證述。
   3、110年7月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5張、竊取物品清單
      1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
    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
    告因上開竊盜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1028空氣定格粉餅 1個 390元 2 貓加好寶無穀貓罐-新鮮鮪魚+鮭魚 2個 58元 3 貓加好寶無穀貓罐-新鮮鮪魚佐鮮蝦 5個 145元 4 貓吶一口無穀貓咪湯罐-鮪魚鮭魚 2個 52元 5 貓吶一口無穀貓咪湯罐-鮪魚吻仔 2個 52元 6 貓倍麗餐盒-嚴選鮮味鰹魚 2個 118元 7 貓倍麗小鮮肉泥-鮮鮪香雞口味 8個 760元 8 貓倍麗小鮮肉泥-鮮雞鰹鮪口味 8個 760元 9 貓倍麗小鮮肉泥-鮮魚雙拼口味 5個 475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貓CIAO啾嚕肉泥4入-鮪魚化毛配方 2個 152元 2 貓吶一口貓肉泥4入-鮪魚+雞肉 4個 256元 3 貓銀湯匙餐包-鮪魚 2個 90元 4 貓宴湯缶白身-鮪魚+鯛魚 4個 104元 5 貓宴湯缶白身-鮪魚+鮭魚 2個 52元 6 貓吶一口貓零食-一口鱈魚丁 2個 138元 7 貓吶一口貓零食-一口嫩雞丁 2個 138元 8 貓ToroToro寵愛肉泥包5入-鮪魚+鮭魚 2個 136元 9 1028我型我塑持色眉筆EX版01柔棕色 1個 290元 10 萊雅青春密碼酵素肌底調理精華 1個 1,250元 11 媚比琳新宛若真眉柔霧塑型眉膠筆焦糖 1個 290元 
附表三:                       
編號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貓ToroToro珍烤雞柳條-in鮭魚湯汁 2個 90元 2 貓ToroToro鮪魚燒 2個 94元 3 貓吶一口鮮食餐-鮪魚條 2個 94元 4 貓皇族金缶-鮪魚+吻仔魚 2個 52元 5 貓吶一口貓肉泥4入-鮪魚+鮭魚 4個 256元 6 貓ToroToro寵愛肉泥包5入-鮪魚+海鮮總匯 3個 204元 7 貓倍麗餐盒-鰹魚鮮雞雙拼 7個 413元 8 貓倍麗餐盒-上等鮮嫩鮪魚 9個 53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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