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秩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香格里拉尊爵美學館、邱嘉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竹北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香格里拉尊爵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 邱嘉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2月13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1238006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移送人甲○○○○○○○○之負責人、受雇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被移送人甲○○○○○○○○勒令歇業。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甲○○○○○○○○為獨資商號(址設新竹縣竹北市縣○○○ 街00號,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0月20日21時50分至同年月21日0時33分許。 ㈡地點: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甲○○○○○○○○之受雇人羅○○、洪○○因執行業務 而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猥褻罪,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18號判決判處羅○○有期徒刑3月、洪○○有期徒 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洪○○部 分緩刑2年確定。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查詢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13304號起訴書。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查詢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18號宣示判決筆錄。 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 ㈣羅苡榛、洪翊庭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經查,本件被移送人甲○○○○○○○○之受雇人羅○○、洪○○,於上開 時、地,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案件,係於111年12月27日,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18號判決犯圖利媒介猥 褻罪,羅○○處有期徒刑3月、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洪○○部分緩刑2年確定, 有該案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爰依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處該商業勒令歇業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文倩 本案適用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1條第1項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