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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57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得為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冠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冠洋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冠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於告訴人進行醫療處置時,恣意徒手傷害告訴人,致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且使告訴人因此受有本案之傷勢,顯然缺乏對他人身體法益之尊重,自我控制能力不佳,更破壞醫病關係,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然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歧異過大而未能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國中畢業、職業為刺青師、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得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196號
  被   告 黃冠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冠洋於民國113年6月22日0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
    ○路00號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下稱東元醫院)急
    診室就診時,因不滿正執行醫療職務之醫師簡振宇,竟基於
    傷害及對於醫療人員施強暴之犯意,徒手揮拳毆打簡振宇,
    致簡振宇受有頭部外傷併震盪、右前額挫傷併血腫、右上眼
    角撕裂傷,0.5公分、右臉、鼻部擦傷等傷害,以此方式施強
    暴於簡振宇,足以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
二、案經簡振宇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冠洋於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簡振宇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
    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職務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及新竹縣(市)政府衛生局
    受理醫療暴力案件通報表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
    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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