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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0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楊麗文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文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文豪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葉文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1次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經法院判決確定之犯罪紀錄,竟仍不知悛悔,再度聚集飆車,且為逃避員警攔查,率以未打方向燈、逆向行駛、闖越紅燈、蛇行等方式駕車,嚴重危及道路交通與用路人安全,實值嚴厲譴責,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407號
  被   告 葉文豪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文豪於民國113年6月29日5時2分許,騎乘已報廢之普通重
    型機車(懸掛車牌000-000號),行經新竹縣湖口鄉台一線
    與中山路口時,因高速飆車,遭在該處執行防治危險駕車勤
    務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警員林進盛、蘇
    子理予以攔查,詎葉文豪詎不配合,其明知在公眾往來之道
    路上逆向行駛、闖越紅燈,極易造成交通事故釀成重大傷亡
    ,致生道路上人車通行往來之危險,仍為逃避警察之攔檢,
    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於逃逸過程中,未打方向燈
    、逆向行駛、闖越紅燈,並自台一線與中山路口至新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路段高速飆車蛇行長達約10分鐘,嚴重影響路
    人及參與道路交通公眾之安全,以此方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文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警員林進盛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現場蒐證照片及行車紀錄
    器擷取照片共19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19張。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
    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憶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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