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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1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卓怡君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品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傅品澄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且為碩士畢業之高學歷人士,並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尋正途謀求生計,反漠視他人財產權,遂行本案竊盜犯行,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非佳;並酌以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教育程度、目前無業之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支付賠償金額乙情,有和解書及交易明細、發票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1至4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惟已返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可證(見偵卷第18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859號
  被   告 傅品澄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9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品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7月14日17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前往新竹縣○○市○○○路0號POYA寶雅竹北光明店,徒手竊
    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81
    4元,均已發還),並將上開商品藏放於隨身包包內,未經
    結帳旋即離去。嗣店長李吉偉發現商品遭竊,報警處理,始
    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品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李吉偉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圖、商品價格標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證,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傅品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被告於上開竊得之物品,均已發還,且被告業與寶雅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卷可佐,爰不聲請沒收,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 戎 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LG粉晶鹽晶鑽亮白牙膏100g-經典薄荷 1條 159元 2 Biore Zero爽身粉濕巾20片-涼感皂香 1包 185元 3 絲芙蒂親膚卸粧棉袋裝52入-玻尿酸 1包 150元 4 絲芙蒂親膚卸粧棉袋裝52入-極淨 1包 150元 5 曼秀雷敦水彩潤唇膏3g-03甜戀粉 4條 680元 6 雪芙蘭膠原蛋白豐潤護唇膏-玫瑰嬌紅 5條 495元 7 曼秀雷敦濃潤柔霜潤唇膏3.3g焦糖瑪奇 5條 995元 合計   2,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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