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3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江永楨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梅鈺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梅鈺鳳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所載「115年3月14日」應予刪除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梅鈺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先後竊取同一被害人官智怡所管領之商品,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己之私而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參考其前有毒品、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然素行非佳;復慮被告犯罪動機,犯罪過程與手段,與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財物,經警方扣押後業已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單在卷可稽,是其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李沛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96號
  被   告 梅鈺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梅鈺鳳於民國115年3月14日4時55分許,在位於新竹縣○○鄉○
    ○○街000號之全家湖口達生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單ㄧ犯意,接續徒手竊取店內
    貨架上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總價值:新臺幣【下同】3,863
    元),並將上開物品放入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得手後旋即
    徒步離開上開店面大門。嗣該店店長官智怡驚覺遭竊後,於
    店面大門外阻攔梅鈺鳳離去並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115年3
    月14日6時許,在上開店面大門前,以現行犯逮捕梅鈺鳳,
    並當場查扣上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梅鈺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官智怡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此外並有
    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暨光碟、現場照片、交易明細影本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單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其自白
    確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
    ,係於密接時地實施內,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之
    ,各舉動之獨立性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
    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至被告所竊得前開物品,均經扣案並發還與被害人乙節,有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單等各1份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沛蓉
附表:
編號 品項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免洗船型襪(黑 M) 1雙 89元 2 女童精梳棉免洗平口褲 1包 99元 3 FMC 直角抑菌紳士襪 1雙 105元 4 泰國皇家牛奶片 1包 39元 5 智能全觸控螢幕主動降噪耳機 1台 1,580元 6 小蘇打去污粉 1包 99元  7 不鏽鋼杯 1個 349元 8 飛壘 MAXQ 草莓乳酸 1包 45元 9 素色圍巾杏色 1條 229元 10 大研 EPA1200 頂 1盒 375元 11 船井夜纖胺基酸 PLU 1盒 450元 12 愛之味花生牛奶 1罐 40元 13 16倍濃縮洗衣球 1盒 179元 14 新牛奶糖隨手包 1包 22元 15 喉立爽蜂蜜檸檬海鹽喉糖 1包 39元 16 黑糖薑母茶 2包 15元/包 17 金桔檸檬袋裝喉糖 1袋 39元 18 保力達牛奶錠 1條 30元 19 保力達葡萄 C 1條 25元                        共計3,863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