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東交簡字第5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靜慧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俊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俊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胡俊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致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4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本件被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被告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偵卷第4頁),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612號
  被   告 胡俊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俊偉於民國114年12月3日15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0
    號工地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之
    犯意,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48分許前某時,行經新竹縣寶山鄉新
    湖路4段260巷口不慎自摔,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7
    時4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4毫克,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俊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 昕 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 戎 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東交簡字第55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