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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怡蓁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幸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幸強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經測被告之酒精濃度值應更正為「每公升0.42毫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非酒後駕車初犯,應知我國政府大力宣導酒後駕車涉有刑責,且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駕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理應避免酒後駕車行為。惟被告於飲酒完畢後,雖經休息,仍未待體內酒精濃度退盡即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0頁、第28頁反面),所為實無足取;衡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經測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2毫克(見偵卷第11頁),幸未造成其它用路人生命、身體之侵害,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被告之素行(被告本案為酒駕第2犯,素行難認良好);末審酌被告所犯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為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已非酒駕初犯,顯然並未因前次酒駕案件之偵查、審判論罪科刑程序而有所警惕,法敵對意識高昂,而我國司法判決量刑過輕長期為人所詬病,酒駕零容忍為我國全體人民之共識,飲酒後不得駕車應為基本理念,被告卻心存僥倖一再酒駕,不斷置用路人之安全於不顧,本案已無須輕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卷: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81號
  被   告 黃幸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幸強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8時許至同日12時許止,在新竹
    縣○○鄉○○街00號居所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
    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16時40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許,在新竹
    縣橫山鄉中豐路2段與巨群街口,因未依號誌左轉為警攔查
    ,並測得黃幸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幸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各1份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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