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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二二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關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十九時許至二十時許止....竟仍駕駛車牌號碼V六─一六0三號自小客車上路,迨至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應更正為「九十年八月十七日晚十九時三十分起至同日二十時十時止....竟仍駕駛車牌號碼U六─一六0三號自小客車上路,迨至同日晚二十三時十三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二二二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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