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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八九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澳門居民,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澳門居民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圓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從事模板包工業,明知未經許可不得聘僱許可失效力之澳門居民及他人所申請聘僱之澳門居民,竟未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先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初起僱用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合法申請聘僱卻擅自離職,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許可之澳門籍居民梁振棠及華怡裝璜行合法申請聘僱之澳門籍居民梁富華二人,復於九十年四月下旬起,再僱用華怡裝璜行合法申請聘僱之澳門籍居民徐偉俊、林子欣二人,一同在新竹縣寶山鄉○○村○○路華邦家園工地工作,每人每日薪資新臺幣二千三百元,迄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述華邦家園工地查獲。

二、証據部分除補充「澳門籍居民梁富華、徐偉俊、林子欣係華怡裝璜行合法申請聘僱之人,梁振棠係泉順企業有限公司合法申請聘僱卻擅自離職,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台89勞職外字第八九─0三八三八九四號函撤銷許可,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九日台九十勞外字第0二二二八三三號函一紙可稽,証人梁振棠係許可失效之澳門居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準用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是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聘僱許可失效之澳門居民及同法第三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澳門居民之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違反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聘僱未經許可之澳門居民,尚有誤會,應予更正。又不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何款情形,既均係依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論處,縱有同時違反數款之情形,亦屬單純一罪,併計入其人數論處。」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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