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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小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 當事人
    簡文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字第46號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被   告 簡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文賀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此,原告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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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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