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黃鵬榮
- 法定代理人
- 周鴻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秉堂」之記載,應更正為「周鴻昇」。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法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