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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聲請人
黃鵬榮
法定代理人
周鴻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秉堂」之記載,應更正為「周鴻昇」。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法庭法 官 楊明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