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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3號

聲請人
豪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水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光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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